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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如何确定工程造价鉴定范围?
来源:南充建筑工程律师 网址:http://www.ncjzlaw.com/ 时间:2021/7/15 18:03:45
由于工程造价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特点,法官在进行证据审查时,需要借助专门机构采用经济学或工程技术学的方法,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对当事人来说,如何确定造价鉴定的范围,是申请鉴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规定,造价鉴定的范围可以按以下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
一是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固定价合同不需要通过鉴定就可以确定工程价款。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出现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情况,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而无须再进行鉴定。但固定价合同也有4种特殊情况。第1种是约定了固定单价结算,但工程量不明确的,则要先对不明确的工程量进行鉴定,再根据工程量和固定单价计算出总价。第2种是双方虽然约定了按固定总价结算,但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签证和索赔,而双方对变更、签证和索赔所涉及的价款没有结算。如果双方对这部分变更所涉及的价款不能确定,就要对这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第3种是虽然约定了固定总价结算,但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就终止了,导致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无法确定,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鉴定。第4种是固定价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固定价被打开。固定价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固定价、不变价格或不作调整价格,方可认定为固定价。若在固定价前面加上“暂定”字样或按实结算等内容,就不应认定为固定价。例如,双方原约定工程造价是1000万元,但在之后的往来文件中确认了按1300万元结算或者约定据实结算,这就相当于双方已打开了固定价,固定价已不再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是当事人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结算。如果双方已结算完毕,就只能依据结算的结果主张工程款,除非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或者结算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结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结算,并签订了结算书;另一种是当事人双方对结算金额有分歧,又不能自行协商解决,于是共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鉴定继而形成了结算报告,并约定双方均认可咨询结果。这两种情形下的结算书或者工程造价结果,是有效的结算文书。如果一方再向法院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法院不会准许。
三是因适用合同约定的默认条款而视为已结算的情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时,如果发包人不同意按其收到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结算而要求法院进行造价鉴定,法院一般不会准许。
四是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这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有时会进行阶段性结算,比如,地基基础工程做完了,就对地基基础工程进行结算;主体结构工程做完了,就对主体结构工程进行结算,而其他已完工工程则不结算。如果此时双方再发生结算争议,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就不需要进行鉴定,只对其他已完工工程进行鉴定就可以了。